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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某“汇源公司”恶意侵害汇源公司商标权被判赔1000万元

提到“汇源果汁”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大部分的人都喝过这个产品。而“汇源果汁”也就是属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产品。

汇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链接了1000多万亩优质果蔬茶粮等种植基地,建立了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一个横跨东西、纵贯南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果汁产业为主体,形成了汇源果汁、汇源果业、汇源农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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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集团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突出贡献奖等殊荣。

就是这样深入民心的大品牌最容易出现一些“模仿者”!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并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最高法最终判处该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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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发现一个在山东有一个名叫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侵权自家的商标权,将其告到了法院。

北京汇源诉称

北京汇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是第1643301号 、第4683709号 商标的权利人,以上两商标核准注册在商品类别第32类,现在保护期内。北京汇源公司一直将两注册商标作为核心标识使用在水果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经过北京汇源公司的宣传和销售,两商标已经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第1643301号 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汇源”已经成为中国果汁行业第一品牌。菏泽汇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未经北京汇源公司许可,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罐头商品,在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的外包装、瓶贴、网站中使用“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于第1643301号 、第4683709号 商标系驰名商标,菏泽汇源公司使用“汇源”标识及“汇源”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北京汇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汇源公司:1、停止在生产、销售及网站宣传中侵害上述两商标权的行为;2、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3、在《中国工商报》等报纸上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4、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亿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嫌侵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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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汇源辩称

菏泽汇源公司答辩称:其并未侵害北京汇源公司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要理由是:1、菏泽汇源公司使用的“ ”文字商标是注册在第29类、注册号为第7400527号的注册商标,与北京汇源公司要求保护的两商标核准注册商品类别不同,且菏泽汇源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过了授权、转委托等手续,其使用具有合法来源,故菏泽汇源公司的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2、因菏泽汇源公司在成立之前获得了第242665号“汇源图文”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注册早于北京汇源公司要求保护的两商标,为与该商标保持一致,并经该商标权人授权,菏泽汇源公司申请了现在的企业名称,因此,菏泽汇源公司使用“汇源”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菏泽汇源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没有盈利,因此北京汇源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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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

后来过近三年的时间,经过了多方面的调查,菏泽汇源侵害汇源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尘埃落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三、驳回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断倡导采用裁量性赔偿、合理开支单独计算等方式提高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

“本案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相关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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