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显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阿里巴巴于2019年1月申请注册的“双11”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且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当然依据。故判决驳回阿里巴巴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二审庭审判决驳回上诉。
公开数据显示,阿里集团于2011年11月首次申请与“双十一”有关的商标。据不完全统计,申请包含“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的商标约130个。然而只有25%的商标状态为“商标已注册”。
而在2013年11月,京东也申请注册“双十一”相关商标。截至目前,京东已申请逾46个与“双十一”相关的商标。但67%的京东“双十一”商标显示“已注册”状态。
2020年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双十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京东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巴巴和京东均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