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徐福记”与“黄福记”因一字之差上演竞“标”之战

在每次过年或者过其他节日的时候,家里面可能都会见到“徐福记”的糖或者其他产品。据了解,“徐福记”始创于上世纪70年代,主要生产经营糖果、糕点及果冻、布丁等休闲食品。2008年7月,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福记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

商标网显示,徐福记公司注册有第1247144号与第3287032号“徐福记”商标及第717184号、第886954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第7380876号“徐福记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于1993年至2009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第29类与第30类商品上。

broken image

广东省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荣丰公司)于1992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冻生产销售等。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与经理。

2010年3月,黄某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饼干、蛋糕、糖果、果冻(糖果)、茶等第30类商品上。据中国商标网显示,黄某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当天还在茶、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8765号“黄福记及图”商标。

围绕“黄福记”在糖果、糕点市场上展开了一场商标纠纷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据此,徐福记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2016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福记”二字,但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商号“徐福记”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此外,虽然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糕点、糖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鉴于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致使徐福记公司的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broken image

徐福记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不存在适用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和对引证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必要;在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号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糖果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徐福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最终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均来源于徐福记公司,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提供者与徐福记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