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抖音短视频”App的合法拥有者及运营商,“抖音短视频”自上线以来,月用户突破4亿,已成为行业内非常有影响的短视频平台。原告发现,在“360搜索”网站及App中,以“抖音App”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通过点击搜索结果中的“15秒小视频,精彩生活百态”推广链接,进入的页面在显著位置及每一视频标题中均标注“抖音App”字样,但点击页面“抖音App”下方的“立即下载”后,最终下载安装的却为“好看视频”App。
原告认为,“360搜索”、“好看视频”与“抖音短视频”同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三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抖音”注册商标专用权利,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还严重攫取了原告的经营成果,恶意抢夺了其用户和平台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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