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蹄大制作”成就了“小人物大梦想”,背后也隐藏着“小商标大麻烦”。因为商标中的“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被驳回。
2012年,还在电子科技大学读研的李功福为贴补家用,决定创业挣些钱。
靠着4000元起步资金和一辆小推车,他开始摆流动地摊卖猪蹄。挣钱是目的,但他没想到后来能做这么大,16块钱的一只猪蹄四年营收竟超8000万,他还成了全国猪蹄烧烤第一人。
其实,卖猪蹄只是副业。研究生毕业后,李功福进入中科院担任电子所助理研究员,连同进京的还有他的烤猪蹄。
白天干科研,晚上就卖猪蹄。因为选址好,客流量大,他的猪蹄生意很快就办的有声有色。火爆的时候每日限量500份,四个小时就能卖清,不足3平米的小店月营收高达20万!
后来,他辞去铁饭碗,投身“猪蹄”事业,将“小蹄大作”干的异常火热。在电视节目《创业英雄汇》上,他的猪蹄得到现场20位投资人的认可,融资金额高达1100万元。
现如今,小小的猪蹄已经名气大作,线下的门店高达280家,月售猪蹄达120吨!成为餐饮界口耳相传的销售神话。
福蹄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于是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福蹄公司表示:
1.商标以“功福咖小蹄大作”七个字作为整体,而非仅是“小蹄大作”四字成语。
2.该商标用于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
3.该商标为其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于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最近,这事有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福蹄公司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其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诉争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语商标被驳回 不合情理?
小编看到,北京福蹄在2015年至2017年共注册了12个“功福咖小蹄大作”的商标。第40类和第39类的商标并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被驳回,申请的其他类别商标均以注册成功或已进入公示期。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特定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误认,属于这类情形。
商标起名,尤其以成语谐音为商标名,优势与风险并存,目前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的主流意见为这类商标对我国语言文化传承和发展具有不良影响,既不利于文化的传承,还会对青少年进行误导。
品牌有了知名度,才发现不能注册,这样的教训已经太多,太多。
以“小蹄大作”为鉴,商标不仅要避免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更要“创业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合理规划和布局商标,品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