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不是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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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信息来源:商评委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1XXX号
申请人:大连XXXX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恒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1XXX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725469号图形商标、第21468278号图形商标、8929994号图形商标、第9945519号“金花银瀑JIN HUA YIN PU及图”商标、第3108521号图形商标、第20320030号图形商标、第8704435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田益民
2018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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